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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2 浏览:  法律咨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犯罪形态非常相近,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范围,所侵犯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主观上均属故意,但三罪之间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体也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从犯罪主体上看,很容易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其它两个罪相区别。

    二、犯罪客体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并已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和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侵犯了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指向的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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