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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24 浏览:  法律咨询

说明:

     行政起诉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八方面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格式:

     行政起诉状(1)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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