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南昌律师网 > 破产 > 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的程序及和解协议的履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9 浏览:  法律咨询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进入法律咨询

| 相关文章导读
    无相关信息

委托、法律咨询电话:133 8700 2229信箱:gdlawyer@gmail.com关于我们|网站地图|baidu|google|申请链接

江西华庆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南昌市抚河中路华财大厦五楼A056室
南昌律师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2003-2010 By www.cn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