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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发生“执行回转”的条件是什么?如果法院发生执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1 浏览:  法律咨询

 因贷款纠纷,我们集体企业的一幢楼房被法院执行拍卖,按评估价拍卖未果后,法院又进行了第二次房产价值认定。法院在没有给我们送达第二次价值认定的情况下委托拍卖成交,成交价仅是第一次评估价的百分之四十。我们随即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第二次评估无法律效力。时隔一年半后,法院终于口头认错。我们要求法院撤销按第二次评估价拍卖成交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我们要求不再进行评估拍卖;我们保证尽快偿还债权人债务。法院推说房地产已经过户给买受人,不能执行回转,法院说我们只能从买受人手里买回房产,还要承担买受人的经济损失。我们不懂了,难道我们是过错方?难道我们的要求不合法?如果真是法院错了,法院该怎么纠正?
   
    解答:
    1、您好,民事诉讼中“执行回转”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执行回转的前提是“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已被人民法院撤销,且财产已被执行”。而您提到的情况是,法院据以执行的判决即没有错误,也没有被撤销,只是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的情形,执行的结果侵犯了您所在的集体企业的财产权。我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执行回转”的要件,不能以“执行回转”措施来保护贵企业的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两部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很显然,本案中的法院没有严格依法执行,第二次拍卖的结果严重侵犯了贵企业的财产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应当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所以,贵企业可以根据此司法解释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4、上述相关法规附下,供您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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