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应该适用何国法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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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这一原则是我国主权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涉外民事诉讼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有:
(1)凡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都有司法管辖权;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法院无管辖权;如果我国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涉外案件,外国当事人又向外国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概不适用外国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
(3)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我国领域内均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予以承认后,才能确定在我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