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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1 浏览:  法律咨询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庭。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依法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在我市则由东莞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独任庭审判案件,同样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

  另外,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合议庭。合议庭是指由几名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成形式。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一审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二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它不直接审判案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经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委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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