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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的举证期限有待明确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1 浏览:  法律咨询

法治开县网 (綦江县法院 郝绍彬)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简易程序出现法定理由时,可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但对举证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建议上级法院予以明确。
綦江法院建议,转换后的举证期限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一是没有开庭的举证期限确定一般补至30日。针对案件受理后证据交换过程中并没有开庭审理, 独任审判员认为案件重大、复杂,转换为普通审理的,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后,此类情况认为一般补至30日;原来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不再延长举证期限;特殊情况符合法定事由的,依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审查可以延期。二是经过开庭后转换程序方式的举证期限分类作出处理。开庭后,发现案件复杂,社会影响大或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无法完成的民事案件,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可以适当缩短举证期限;;法院依职权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原来在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补足至30日;特殊情况符合法定事由的,依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审查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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