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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1 浏览: 法律咨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因此,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依票据的原理,无记名票据无需背书转让;《票据法》第36条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支付结算办法》第27 条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上述票据也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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