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南昌律师网 > 民诉 >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1 浏览:  法律咨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因此,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依票据的原理,无记名票据无需背书转让;《票据法》第36条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支付结算办法》第27 条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上述票据也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进入法律咨询

| 相关文章导读
    无相关信息

委托、法律咨询电话:133 8700 2229信箱:gdlawyer@gmail.com关于我们|网站地图|baidu|google|申请链接

江西华庆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南昌市抚河中路华财大厦五楼A056室
南昌律师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2003-2010 By www.cn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