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1 浏览: 法律咨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判决、裁定共有四种情况,但对于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错误的支付令,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见,支付令有着和判决、裁定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的支付令应当履行,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虽然人民法院作出支付令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并要求符合一定的条件,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如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致使支付令没有送达债务人本人,使债务人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权利,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作出支付令等行为,使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令违背事实,违背法律,确有错误。如果检察机关对错误的支付令不能提起抗诉,势必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既然支付令也可能出现错误,必须对支付令进行监督,因此,对于确有错误的支付令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