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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1 浏览:  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0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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