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南昌律师网 > 司法鉴定 > 原则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遵守的原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1 浏览:  法律咨询

司法鉴定制度是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各项规章制度的总和。它包括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 理,以及鉴定的程序,特别是鉴定结论的制作和适用等等。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质量,案件质量的好坏,又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安稳,由 此可见,保障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准确、合法,维护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必须遵守以下几 个原则。

(一)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体现和运用。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活动的属性是涉及诉讼的专门活动,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诉讼性、程序性、法律性。因此,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做到:(1)鉴定的主体合 法。即鉴定机构的设置和鉴定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职业道德标准等等,立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2)鉴定的程序合法。即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过 程、鉴定结论的制作、出示、质证各个环节都必须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鉴定结论必须具备合法性特征,只有合法才具备有证据力,具备了证据力的证据才能发 挥其证明作用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即证明力。

(二)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司法鉴定结论必须合乎有关的科学规律和科学原理。因为司法鉴定活动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科学性,即司法鉴定过程是运用科学手段所进行的科学认识证据的过程,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决定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要求:(1)各种鉴定的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因为虚假的鉴定 材料必然产生虚假的鉴定结论。鉴定材料的客观性是整个鉴定活动是否科学的前提和基础;(2)鉴定的设备、鉴定的过程、鉴定的程序设计必须符合科学原理,尤 其是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鉴定的技术手段和程序,必须保持它的先进性,才能做到科学、准确、真实;(3)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必须要经过法庭质证,经得 起庭审质证程序的检验,才能保证其科学性的本质。因此,立法必须明确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进入法律咨询

| 相关文章导读
    无相关信息

委托、法律咨询电话:133 8700 2229信箱:gdlawyer@gmail.com关于我们|网站地图|baidu|google|申请链接

江西华庆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南昌市抚河中路华财大厦五楼A056室
南昌律师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2003-2010 By www.cn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