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范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1 浏览:  法律咨询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构成应当具备四个要件: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客体必须是人,是患者。3、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行为。4、客观方面,必须给病人造成了人身损害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进入法律咨询

| 相关文章导读
    无相关信息

委托、法律咨询电话:133 8700 2229信箱:gdlawyer@gmail.com关于我们|网站地图|baidu|google|申请链接

江西华庆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南昌市抚河中路华财大厦五楼A056室
南昌律师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2003-2010 By www.cn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