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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2岁妈妈”被推上被告席 要被剥夺监护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1 浏览:  法律咨询

 “12岁妈妈”被养父母起诉,要剥夺她对亲生的1岁零47天的女儿的监护权——这是“12岁妈妈”引出的第5个官司。昨日,重庆合川市法院与合川市公证处联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婴儿监护权转移的法律难题。


  “12岁妈妈”成被告


  合川市偏远农村12岁的梅梅(化名),在2003年2月17日生下个足月健康的女婴。曾经强奸她的3个罪犯被判处5至15年的有期徒刑。50岁的李志足被亲子鉴定为婴儿的亲生父亲。


  如果婴儿在出生地生长生活,显然不利于婴儿成长。梅梅本是弃婴长大,现在的养父母家里一贫如洗,无法搬家另找求生出路。婴儿靠吃奶粉,她家根本无法养活婴儿。为让婴儿健康成长,梅梅养父母李芬和龚贤淑再次走进合川市法院,向立案庭递交了诉状。此状中,梅梅、李志足、李瀛洲(李志足的父亲,因强奸梅梅被判6年有期徒刑)三人,被列为被告,涪陵区社会福利院成为第三人。此外提出的6项诉讼请求中包括:确认梅梅丧失对婴儿的监护权;终身剥夺李志足、李瀛洲对婴儿的监护权;确认李芬和龚贤淑不宜担任婴儿监护人;另行指定涪陵区社会福利院为婴儿监护人。


  李芬和龚贤淑打这个官司的理由是,梅梅自己还是幼女,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她凭什么来监护婴儿。李志足、李瀛洲现都在监狱接受改造,根本无法履行对婴儿的监护义务。更重要的是他们明知梅梅已经怀孕,还继续对其实施犯罪活动,在这样的环境中能够使婴儿健康成长吗?龚贤淑本人右腿残疾,他们又是困难家庭,所以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指定社会福利机构来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


  婴儿给法律出了道难题


  2003年9月8日,合川市法院受理了这桩婴儿监护权案。但是,对剥夺生父母的监护权,要求指定与他们不相关的第三人来当法定监护人,此前我国任何一个法院都没有判例。


  而对婴儿父母剥夺监护权,将其转移给第三人,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空白。


  一直为“12岁妈妈”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利对此认为,我国的“少女妈妈”越来越多,也逐渐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少女妈妈”大多是被犯罪分子强奸,然后生下了小孩。也有的是未成年人之间谈恋爱发生性关系,然后糊里糊涂生下小孩。这种婴儿的生父母,根本不具有监护资格,犯罪分子也不适宜对孩子监护。如果婴儿生父母的直系亲属不具备监护条件,谁来承担这个监护责任。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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