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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都有哪些新权利? 解读新版购房合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8 浏览:  法律咨询


        3月15日,2006年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正式使用,新版合同较2001年版有较大变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充实了新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体化、明确化,操作性更强,购房者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加强。

    关于共有部位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权益部分

    新版合同引用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排除了原合同在其它有关的事项中开发商可以自行约定上述权益的归属,比如:公用绿地、天台、处墙皮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的约定更能够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计价方式和价款部分

    此类纠纷往往是因为将分摊面积与套内面积合在一起的面积称为建筑面积,使分摊面积无法凸现出来,这样就可能导致分摊面积过多。新合同中仅规定按套内面积付购房款以及按整套付购房款,而无原合同中建筑面积,这是因为建设部已统一由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改为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这样可以凸现购房者购买单元的分摊面积,清晰知道自己是否多分摊了分摊面积。

    关于付款方式和日期部分

    原合同是在合同附件一体现出来的,实际上付款方式应为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现改入正文中,更趋于合理。

    关于买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1)实际发生逾期付款纠纷多半原因是购房者购房前不谨慎所致,原合同中对此有所约定,而新合同约定买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约定不够严谨,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合同法》规定是严格主义,只要不是法定免除责任的情形,其它不论理由正当与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逾期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

    原合同是以已付款是否超过50%为界,违约金标准分别为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以及承担不超过总价款10%的违约责任,对于解除合同并没有设立解除时间,而新版合同规定了以期限为界,逾期在90天之内或者已超过90天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1/5,这充分考虑到分期付款形式的存在;违约金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即调整为未支付到期款项的万分之三,逾期超过90日,且未支付到期房款1/5 的,才赋予卖方在半年内解除合同,同时支付违约金标准为10%,这种约定即全面,又有极强的操作性。关于付款证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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